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,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投身教育工作的责任心和积极性,加快优秀教学人才的培养,根据上级文件精神,经学校研究决定,确定我校关于市、区级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办法,内容如下:
一、评选范围
在学校工作时间五年及以上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,在学校管理、教辅、后勤服务等岗位从事管理工作的教职工。五年内获得过市、区级优秀教育工作者,一般不参加同级评选,区级优秀教育工作者可参加市级评选。
二、评选条件
(一)基本条件
1、近五年以内获得校年度考核优秀1次及以上;
2、工作量饱满,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或全日制班班主任工作三年及以上;
3、钻研业务,积极参加科学研究活动,近五年内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2篇及以上,或有专著出版,或负责编写校本教材,或参与省级规划教材编写。
(二)附加条件
参加评选的优秀教师除具备上述条件之外,还应在近五年内具备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两条:
1、主持校级科研项目或承担市级及以上级别科研项目研究的主要人员(省级前5名,市级前3名,校级前1名);
2、指导学生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竞赛中获省级前5名或市级前3名;或教师自己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市级及以上教学竞赛、技能竞赛并获奖;
3、近五年所带班级被评为区级及以上先进班级;或教师获区级及以上“优秀班主任”、“优秀德育工作者”称号;
4、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重大活动,或在学校管理、服务和各类创建活动中有显著成绩。
三、评选程序
1、个人申报。凡符合条件的教师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均可向校人事处报名,填写审批表。
2、部门审核。结合评选条件,校人事处组织有关人员对候选人进行复核评议,确定市级、区级初步人选。
3、校长办公会议票决,确定最终人选。
4、公示。校园网络公示,原则上不少于五个工作日。
5、组织上报。由校人事处负责。
2014年7月16日